(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小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小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曹安开发区大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513746-3。法定代表人陶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被告袁小四。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小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