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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迁安市赵店子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迁安市赵店子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田某某,农民。被告:迁安市赵店子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小平。住所地:大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店子镇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雅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