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莉峰与被上诉人张君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莉峰,张君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峰,女,汉族,1985年7月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君有,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生。上诉人陈莉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君有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伊四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莉峰、被上诉人张君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莉峰与张君有儿子张亮亮系婚约关系,该院2013年3月20日对张亮亮诉陈莉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陈莉峰返还张亮亮彩礼12000元,对于陈莉峰于2012年5月20日从张君有银行卡中取走的10000元,该院认定不属于彩礼范围,未予支持。后张君有多次向陈莉峰催要该10000元款项,陈莉峰未予归还。原审法院院认为:2012年5月20日,陈莉峰从张君有银行卡中取走10000元,是基于陈莉峰当时与张君有儿子张亮亮的婚约关系,现陈莉峰与张君有儿子张亮亮已解除婚约,其从张君有银行卡中取走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现张君有要求陈莉峰返还,该院予以支持。陈莉峰辩称,该10000元虽然是从张君有的银行卡中取走的,但其取出这10000元后,将钱给了张君有儿子张亮亮,故不应当偿还这10000元,对此,该院认为,陈莉峰从张君有银行卡中取走10000元,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陈莉峰辩称将该10000元给了张君有儿子张亮亮,现张亮亮予以否认,陈莉峰未再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君有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莉峰负担。陈莉峰上诉称:2013年,张君有之子张亮亮就曾以财物纠纷起诉陈莉峰,其要求陈莉峰归还的财物中就包括这10000元,陈莉峰在庭审质证时说10000元钱取出后交给了张亮亮,张亮亮当时没有否认(有庭审笔录为证),这次张亮亮向原审法院做的是伪证,且其与张君有系父子关系,其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判决认为陈莉峰从张君有银行卡中取走10000元,是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陈莉峰取款时系张君有的儿媳妇,且没有分家另过,其取款行为是家庭共同生活之间的正常活动。就本案争议的10000元,张君有曾以借款纠纷起诉陈莉峰,案号为(2013)伊四民初字第174号,此案尚未审理终结。同一争议事实在前案未结时又换个案由起诉,原审法院受理此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张君有辩称:陈莉峰所说的争议10000元用于与张亮亮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不属实,张亮亮每月自己有4000多元的工资,且张亮亮与陈莉峰结婚后,张君有没有义务给他们出生活费,这10000元钱是陈莉峰以娘家有事向张君有要的。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莉峰在一审中提交的张亮亮诉陈莉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部分笔录(前半部分缺失,不显示是否庭审笔录),仅显示陈莉峰在回答法庭提问“取得1万元是什么情况”时自述从张君有卡里取的10000元给了张亮亮,法庭当时并没有就同样问题询问张亮亮,也没有询问张亮亮对陈莉峰上述回答的意见,故陈莉峰依据此笔录主张张亮亮没有对其所说予以否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在张亮亮诉陈莉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对陈莉峰之父陈学先的询问笔录中,陈学先承认陈莉峰取了张君有10000元钱并把钱交给了陈学先,陈学先将10000元钱给了其大女儿陈莉娜;在张亮亮、陈莉峰对陈学先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时,张亮亮认为陈学先所述不真实,但对陈学先承认内容无异议。陈莉峰据此质证笔录主张张亮亮否认了陈学先关于将10000万元给了陈莉娜使用的事实,与上述询问笔录、质证笔录反映的全部情况不符,不予采信。就本案争议的10000元,张君有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陈莉峰,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君有主动要求撤诉,原审法院以(2013)伊四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准许张君有撤回对陈莉峰的起诉,并于2014年3月27日向双方送达。故陈莉峰主张(2013)伊四民初字第174号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莉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理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