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云凤与魏务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凤与被执行人魏务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1)天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刘云凤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刘云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天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蒋保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兆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