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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晓辉与王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辉,王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辉,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彦英(曾用名王艳英),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彦英在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款¥69000元,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