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福与毛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毛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盼盼,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芋安,高青县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福因与被上诉人毛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福,被上诉人毛盼盼的委托代理人朱芋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孙长峰代理审判员 孟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