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霍某甲、霍某乙与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霍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186号��告霍某甲。原告霍某乙。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2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霍某某,男,3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甲、霍某乙与被告霍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甲、霍某乙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