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锡平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971号罪犯吴锡平。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锡平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18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3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37次。本院认为,罪犯吴锡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锡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吴建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文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