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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超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马超,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林,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天亮,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