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超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张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马超,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林,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天亮,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