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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孙艳宁与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宁,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孙艳宁,自由职业者。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7号中山体育馆四层。法定代表人赵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艳宁与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艳宁诉称:原告孙艳宁20**年6月至9月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工资未发放,被告单位于2014年10月29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然而,到还款期后,被告无任何还款意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088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为原告孙艳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孙艳宁108**元,大写:壹万零捌佰捌拾贰元整,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原告孙艳宁称,其于2012年6月份入职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岗位是销售员,每月以打卡方式发放工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在被告处,被告为原告孙艳宁缴纳了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因被告拖欠其工资未付,2014年10月原告提出辞职,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2013年6月至9月工资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应按承诺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艳宁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河北旺四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2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姜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