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术荣与王培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术荣,王培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冯术荣。被告王培联。原告冯术荣与被告王培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50元,由原告冯术荣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