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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5年7月14日以本案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巧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