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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保字第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与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周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10010号原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兰州物资城西三楼245号。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大滩村369号。法定代表人周利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立群,男,40岁,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周立群的银行存款224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金永平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兰州天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周立群的银行存款2240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提供担保的张毅芝名下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北路1246号的房屋(建筑面积144.49平方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骋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