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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