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龚某某,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