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申请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贺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