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40号申请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贺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