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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7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其林与孙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林,孙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75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林。被执行人孙存良。申请执行人王其林与被执行人孙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孙存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其林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505326.04元;如孙存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孙存良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存良银行存款情况和车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存良在高邮市康华园现代城22栋206室有一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存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被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