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崔兴杰与新疆鲁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杰,新疆鲁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崔兴杰,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新疆鲁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劳人仲字第5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鲁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4538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若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