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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甘小枚与韦忠桃、郑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枚,韦忠桃,郑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甘小枚,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韦忠桃,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郑福平,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甘小枚与被执行人韦忠桃、郑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忠桃、郑福平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韦忠桃、郑福平的工资收入已在本院执行另一案件中提取,用于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郑福平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