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罗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罗某关于赡养费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岀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笫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某在银行的存款90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之后,余款858元己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岀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笫269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被执行人罗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5月止应支付的生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