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宝增与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增,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增被执行人: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宝增申请执行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标的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康全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