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182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国祥、王先军等与龙拓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祥,王先军,陈庆兵,陈天明,陈家山,徐国胜,夏清红,朱兆焱,徐勉福,王建华,方红星,李正兴,李福明,张才新,曾志军,龙拓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182一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申请执行人:王先军。申请执行人:陈庆兵。申请执行人:陈天明。申请执行人:陈家山。申请执行人:徐国胜。申请执行人夏清红。申请执行人:朱兆焱。申请执行人:徐勉福。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申请执行人:方红星。申请执行人:李正兴。申请执行人:李福明。申请执行人:张才新。申请执行人:曾志军。申请执行人:张国祥。被执行人:龙拓钢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油岗村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潘祖庚等十七名农民工与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祖庚等十七名农民工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欠款人民币共计42105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陈华因涉嫌拒付本案农民工工资已刑事拘留。将被执行人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2015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此,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2014)鄂黄陂前民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龙拓钢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鄂黄陂前民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