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允凤与被告常万福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凤,常万福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52号原告:王允凤,女,192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秀芳,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常万福,男,6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凤与被告常万福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凤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万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凤撤回对被告常万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允凤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