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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珊珊诉被告高长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珊珊,高长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夏珊珊,女,1981年11月25日生。被告高长芹,女,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珊珊诉被告高长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珊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