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晓晖与陈连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杨晓晖。被告陈连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连杰所有的鲁K×××××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卖、抵押、损坏。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跃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