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名良与赵广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名良,赵广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周名良。委托代理人:周晶晶。被执行人:赵广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名良与被执行人赵广剑(2013)双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004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