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盛物资经营部、徐骁、崔宝红、徐婉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盛物资经营部,徐骁,崔宝红,徐婉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欣康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国营,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盛物资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骁,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骁,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崔宝红,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婉桐,女,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槐商初字第10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