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孙某,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