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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陕西省宜君县人,中专文化,系延安大学附属幼儿园教师,现住延安大学家属楼。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常 勇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