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丽君与张艺严、刘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丽君,张艺严,刘艳艳,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28-1号申请执行人彭丽君,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张艺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刘艳艳,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彭丽君与被执行人张艺严、刘艳艳、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艺严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39010号房屋(权证号码:71××32),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艺严、刘艳艳、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艺严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39010号房屋(权证号码:71××3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