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2日,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术才,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7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