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某1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曾某1,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成廷习,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曾某1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廷习、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英德市石灰铺镇登记结婚,被告属于离婚后再婚,女儿曾某3于××××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一同生活。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的语言,情感无法沟通,经常吵架、打架。被告的性格明显带有暴力倾向,2005年5月期间用木椅殴打原告的父亲,2006年10月咬伤原告母亲的手臂,2007年2月用热粥烫伤原告颈部,2009年6月将原告母亲的手打致骨折,2010年2月用柴刀砍原告父亲的头部致轻伤。2012年9月13日被告用镰刀割伤邻居的脸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但被告仍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争吵不止,搞得鸡犬不宁,四邻不安。自被告从2012年9月13日入狱后,原、被告已经分居至今两年,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是被告不同意,而原、被告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7月24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曾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曾某1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三、户口簿,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四、(2014)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可以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首先,被告与原告结婚15年多,生儿育女,有感情基础,其次,被告以前与原告父母有矛盾,但现在和好了,这不必导致离婚。婚生女儿曾某3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首先,曾某3长期由被告照看,有感情,其次,被告有田有地,有抚养曾某3的条件。最后,原告长期外出打工,没有照看过女儿,其抚养女儿不利于女儿成长。被告户口在楼下组,被告要在现居住的房屋居住,因为被告要抚养女儿,被告即便离婚,也不离开楼下组。原告应赔偿被告困难帮助35000元,首先,被告长期抚养女儿,原告外出打工,十五年来从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其次,原告多次提出离婚,应对被告作出必要的经济补偿。被告吴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的起诉状内容不是真实的,都是冤枉被告的。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收据2张,拟证明被告在看守所时被告姐姐吴娇娣为被告存生活费共1000元,至今没有归还。二、送物登记表3张,拟证明被告在看守所时被告姐姐吴娇娣送东西给被告,也是被告姐姐为被告购买衣服的证据,购物钱至今没有还。三、曾某3医疗费票据3张,拟证明女儿一直由我照顾,原告没有理过女儿。四、英德市粤北糖业有限公司甘蔗过磅单3张,拟证明原告卖了甘蔗用于治疗原告爸爸,不理我们母女。五、石灰铺农技站化肥农药发货清单,拟证明我们欠了农药钱。六、结扎证、上环证,拟证明我已经进行上环和结扎,是我家公硬逼我去结扎,不是我自愿去的。七、共联糖业收购凭证,拟证明原告卖了甘蔗,拿了钱走了,甘蔗是我用锄头耕种的,原告连吃饭钱、农药钱都不给我。八、曾烦职病历3份,拟证明原告卖了甘蔗用于治疗其父亲,与证据四相对应,另证明原告不理我。九、中国光大银行医保专用存折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有无财产,如果有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表报税单,拟证明吴某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我从监狱回来后,摩托车就不见了,听说是原告借给其叔叔,我回来后问原告及原告叔叔,他们均不告诉我摩托车的去向。十一、计划生育合同,拟证明我是纯女户。十二、英德市妇幼保健院清单费用2张,拟证明曾某3生病住院,原告一直没有回来看过女儿,我电话通知原告,原告也不接听电话。我最讨厌原告不顾家,其他没什么的。十三、放环证明,拟证明我只是生育女儿曾某2,2002年进行上环,2003年没取环就进行结扎,后来就给了证明我去放环。十四、吴某住院按金单,拟证明家公不给饭我们吃,原告又不理我,我就吃农药,大队的四个干部送我去医院,我身上只有200元,现在还欠钱。十五、照片,拟证明2012年我去坐牢,回来后家里的油缸里面有死老鼠,我认为是他们放下去的。十六、B超单、诊断证明,拟证明女儿曾某3与其他孩子打架被打伤,后送去医院检查,我叫女儿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叫女儿找我。我之后就与其他人产生矛盾,也因此造成其他人受伤,所以就去坐牢了。我是因为家里的事情而去坐牢,我回来后,原告却要求和我离婚。十七、曾某3活期结算存折,我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至这个存折账户。十八、辞职报告,拟证明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打家公不是事实,我当时还在东莞。十九、发货清单,拟证明欠农药钱。二十、照片三张,拟证明昨晚我们夫妻去逛街、吃饭,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二十一、移动电话中的视频,证明目的与证据二十二一致。(被告只是在庭上提交了一个移动电话并打开移动电话的播放器播放视频,事后被告本人收回移动电话,并未提交储存视频的储存设备。)二十二、微信通话录音,拟证明原告承认已经与其他女人生了一个儿子。(被告只是在庭上提交了一个移动电话并打开微信播放通讯信息,事后被告本人收回移动电话,并未提交储存通讯信息的储存设备。)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是复印件,对三性均不予确认,即使是债务,也早就不存在了;对证据二是复印件,对三性均不予确认,且被告姐姐送去的衣物也不值钱,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对证据三的票据是真实的,原告也是有出钱给被告用于治疗女儿,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是有支付小孩生活费、上学费用、治疗费的;对证据四的证明目的用异议,原告卖了甘蔗后治疗原告父亲是合理合法的,也支付了部分给被告及女儿做生活费,另可以证明被告不同意治疗原告父亲,证明被告与原告父亲关系恶劣。对证据五是复印件,对三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是原告的爸爸逼被告去结扎的,因被告与其前夫已经生了一个小孩,进行结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证据七是复印件,对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八,对病历无异议,曾烦职是原告的爸爸,原告爸爸确实得了慢性肾衰竭症,原告出钱治疗爸爸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爸爸关系恶劣,与原告的关系也很恶劣;原告确实是卖了甘蔗后,花了部分钱治疗原告爸爸,原告不理被告确实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的性格有很多问题,所以原告才不理被告;对证据九、这是医疗卡,不能证明原告有财产,且这卡已经停止使用了;对证据十是真实的,是挂被告的名字购买的,摩托车是原告借给原告叔叔,结果那辆摩托车被人偷了,之后原告叔叔赔了一部摩托车,现在原告叔叔赔的车被告借给别人用。对证据十一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确实没有回去,但是有叫朋友送钱去给被告用于治疗女儿;对证据十三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这样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于2005年就已经破裂;对证据十五,死老鼠不是原告也不是原告的爸爸放的,也可能是老鼠自己掉下去的,被告都这样认为可以看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已经如此憎恨原告及原告的爸爸。对证据十六被告处理事情不当,将人割伤,可以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对证据十七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经开好了存折,已经做好离婚的准备,要求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女儿500元抚养费。对证据十八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村里面都知道被告打原告的父母;对证据十九没有相关单位的盖章,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对证据二十,不是真实的,原告由石灰铺走路出去英德,原告为何不坐车出英德,是因为原告想避开被告,如果夫妻感情好的话为何会这样子逛街;一起吃饭也不是事实,是老板收钱时看原、被告一起坐才一起收钱;在这过程中被告警告原告如果原告动手的话就会报警说原告打她。对证据二十一,足以证明夫妻关系特别恶劣。对证据二十二,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如果确实有这样的事情,夫妻感情早就已经破裂,因为双方分居多年,被告怀疑原告,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被告属于再婚,其与前夫生育有一女,该女孩在被告与前夫离婚时由被告前夫抚养。原、被告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英德市石灰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女曾某3,小孩现在英德市石灰铺跟随被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因邻里小孩打架与邻居产生争执而导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3日止。2014年7月24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准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儿曾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是婚前原告家庭所建,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兄弟分家分得现住的两层楼房一幢和三间平房瓦屋(均无进行产权登记);无夫妻共同债权;原告认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则认为其入狱期间向其姐妹借款1100元至1200元,欠下的农药钱1800元,向曾祥干借款500元,请人帮忙犁田的150元,共3650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称自己在佛山南海的私人厂做电镀工,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称自己在家务农。案经调解,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无法以调解结案。另原告在庭后表示: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者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自愿在离婚后1年内支付20000元经济帮助款给被告;婚生小孩曾某3可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小孩抚养费;被告耕种的菜园、耕地等由被告继续使用至被告改嫁;被告现在居住的房屋给被告居住3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十多年,并且生育一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小孩曾某3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在庭审中要求抚养小孩,而原告亦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故小孩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及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等综合考虑,由原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为宜。原告自愿支付20000元经济帮助款给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家庭承包的田地,在承包期内原告同意继续由被告耕种,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兄弟分家时分得两层楼房一幢和三间平房瓦屋,因这些房屋是原告婚前与家人共有,婚后分家只是从共有中分割出来,应属原告婚前财产,不属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在离婚后将该两层楼房一幢给被告居住使用三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共同债务,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而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某1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婚生小孩曾某3由被告吴某抚养,原告曾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三、原告曾某1在2015年12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经济帮助款给被告吴某。四、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兄弟分家时分得的两层楼房一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归被告吴某居住使用。五、原、被告家庭承包的田地,在承包期内由被告耕种。六、现存原、被告处的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曾某1祥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钊华附:一、本院标的款的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