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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戴祥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XX,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家住都江堰市。201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戴XX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戴XX因河沙归属问题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纠纷,当晚20时许,被告人戴XX携带一根钢筋前往都江堰市柳街镇里仁村17组范某某家中找其理论,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和抓扯,被告人戴XX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被害人范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戴XX与被害人范某某在其所在社区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同年4月6日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范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XX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戴XX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因河沙归属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抓扯的过程中用自己事前准备的钢筋将被害人打伤,致其腰部肋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XX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戴XX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