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33号原告黄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瞿 静人民审判员 夏雪春人民陪审员 文建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