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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六顺与姜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顺,姜陈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陈六顺,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姜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顺与被告姜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