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六顺与姜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顺,姜陈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陈六顺,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姜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顺与被告姜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