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庞贵宝与宁夏黄河琛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倪彦军、秦桂兰、卜龙刚、马亚、秦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贵宝,宁夏黄河琛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倪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庞贵宝,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黄河琛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倪彦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倪彦军,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黄河琛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庞贵宝与被告宁夏黄河琛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倪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亦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嘉璞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