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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与杨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健,叶康,杨顺有,黄秀杏,叶诗颖,黄梓炜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叶健。原告叶康。法定代理人杨群。委托代理人黄XX。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杨顺有。被告黄秀杏。被告叶诗颖。被告黄梓炜。法定代理人黄秀杏。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四被告共同委托代表人杨XX。上述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健、叶康委托代理人黄连禧、朱国明及被告黄秀杏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叶健、叶康系被继承人叶泽红的非婚生儿子,被告黄秀杏系被继承人叶泽红的配偶,被告叶诗颖系被继承人叶泽红的婚生女儿。被继承人叶泽红于2014年9月18日死亡,生前与被告黄秀杏共同拥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XXXX号处的房产一套。由于被继承人叶泽红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依法原告叶健、叶康应各拥有该房产10%的产权。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与三被告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并未达成一致。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原告叶健继承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XXXX号处的房产的10%的份额,原告叶康继承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山厦犁头寮村28号处的房产的10%的份额(房产价值1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死者叶泽红与被告黄秀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大量债务,债权人正在追讨,随时准备进入司法程序。2、被告申请追加被告黄梓炜是被告黄秀杏与死者叶泽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儿子,因计划生育问题将户口落在了亲戚家,其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3、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存在多处疑点,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顺有为被继承人叶泽红的母亲。被告黄秀杏系被继承人叶泽红的配偶,育有两个子女,被告叶诗颖系长女,被告黄梓炜系长子。原告叶健、叶康系被继承人叶泽红的非婚生子,其母为杨群。原、被告均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叶健、叶康、被告黄梓炜系被继承人叶泽红之子,且原、被告庭审中均确认上述主体为被继承人叶泽红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叶泽红于2014年9月18日死亡,生前与被告黄秀杏共同拥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犁头寮村28号右处的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叶泽红占有50%份额,被告黄秀杏占有50%份额,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号。以上事实,有出生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产权资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叶泽红去世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继承时应依法均分为宜。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犁头XXXX号右处的房产一套被继承人叶泽红占有50%份额,该份额应由原告叶健、原告叶康、被告黄秀杏、被告叶诗颖、被告黄梓炜、被告杨顺有每人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房屋遗产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原告叶健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二、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原告叶康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被告杨顺有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四、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被告黄秀杏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五、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被告叶诗颖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六、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XXX号右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由被告黄梓炜继承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健、原告叶康负担967元,由被告杨顺有、被告黄秀杏、被告叶诗颖、被告黄梓炜承担19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