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闫维玉与谢敬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维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闫维玉,女,1961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维玉诉被告谢敬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维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维玉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维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维玉负担。审判员 程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