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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陈某,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宗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5日以案件管辖发生重大变化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