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潢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明诉被告罗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明,罗言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张占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毛围村。委托代理人胡杰,潢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言海,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隆古乡高营村。委托代理人蔡永秀,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明诉被告罗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占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枫人民陪审员  袁卫军人民陪审员  陈春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