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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邬其标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其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49号罪犯邬其标,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邬其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3年12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邬其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邬其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9.6分。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罪犯邬其标的弟弟邬其亮与武夷山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建瓯市司法局出具了瓯司矫评估(2015)0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邬其标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假释帮教协议,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邬其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参加“三课”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表现稳定,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达标分9.6分,财产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帮教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其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