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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东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洋,兰考县人民政府,乔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初字第66号原告袁东洋。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乔继永。袁东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东洋因和第三人乔继永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东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东洋承担。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