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东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洋,兰考县人民政府,乔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初字第66号原告袁东洋。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乔继永。袁东洋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东洋因和第三人乔继永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东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袁东洋承担。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