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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聪妮与被告阎耀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李聪妮,女,汉族。被告阎耀虎,男,汉族。原告李聪妮诉被告阎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秋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聪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阎耀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聪妮诉称,2013年7月阎耀虎借其60000元现金,借条上注明2个月归还。两个月期满后,李聪妮多次催要,阎耀虎至今未归还。现李聪妮诉至本院,请求阎耀虎依法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9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阎耀虎承担。阎耀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其谈话,阎耀虎表示2013年7月9日的欠条是其所写。其给李聪妮拿卡还钱时,李聪妮因不知道密码拒绝。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李聪妮借给阎耀虎60000元。阎耀虎书写借条一张,载明:暂借李聪妮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期限两月(2013年九月九日归还)。借款人阎耀虎,2013.7.9。借款到期后,阎耀虎一直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阎耀虎借李聪妮6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阎耀虎一直未归还,显属违约。现李聪妮请求阎耀虎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李聪妮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阎耀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聪妮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阎耀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水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