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788号文某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文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新塘湾村。被告苏某,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建材路27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文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