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2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李某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是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李某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244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武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5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李某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博鳌滨海小镇3#楼、4#楼、5#楼属于被告武某的价值800万的房产,并已提供张某某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尔帝景苑13#楼103-108商铺、203-208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博鳌滨海小镇3#楼4#楼5#楼属于被告武某的价值800万的房产。二、查封张某某位于蒙城县万佛塔水泥厂东原化肥厂润尔帝景苑13#楼103-108商铺、203-208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王雪艳审 判 员 刘素云人民陪审员 刘士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