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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雷志义与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义,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18-3号申请执行人雷志义。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兑山煤矿)法定代表人朱小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志义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争议纠纷一案的(2015)洛劳仲案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志义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志义与被执行人兑山煤矿及主管部门洛南县经贸局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洛劳仲案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记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