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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义生、张恩云、江芳、王德芳诉周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义生,张恩云,江芳,王德芬,周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江义生,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原告张恩云,男,生于1969年2月0日,汉族。原告江芳,女,生于1974年4月8日,汉族。原告王德芬,女,生于1944年3月16日,汉族。被告周忠明,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新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义生、张恩云、江芳、王德芬诉被告周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刑事部分,应当先刑后民,故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免缴。审判员 向 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四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