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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熊燕与胡国平、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熊燕,胡国平,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79号原告:杨熊燕,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国平,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田慧,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国平之妻。原告杨熊燕与被告胡国平、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熊燕的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国平、田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国平、田慧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4月18日,被告胡国平向原告借款14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熊燕壹萬肆仟肆佰元整。于2015年4月23日还2000元整,2015年4月30日还2400元整,2015年5月31日之前还清借款人:胡国平2015年4月18日”。后被告胡国平归还原告3000元。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14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胡国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应如期偿还债务。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1400元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逾期利息部分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熊燕借款11400元;二、被告田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胡国平、田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