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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立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沙力哈不服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沙力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立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沙力哈,男,回族,生于1952年3月17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上诉人马沙力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24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应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要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并未规定被告是适格的,而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对马沙力哈的起诉不予受���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凌文运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