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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同意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谢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童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