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雁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同意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谢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童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