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覃某、韦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被告人韦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浩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覃某、韦某在其二人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南岭中路自编3号之一的“和谐商行”档口附近及档口内,先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覃某的身上缴获白色固体4包,净重0.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1.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述“和谐商行”档口内缴获覃某、韦某藏匿的白色晶体16包,净重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2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另在覃某、韦某租住的、位于白云区均禾街竹仔园大街民信药店后的住处内,缴获白色固体3包,净重0.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1包,净重8.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2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韦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八条,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覃某、韦某在其二人经营位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管理区南岭中路自编3号之一的“和谐商行”档口附近及档口内,先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覃某的身上缴获白色固体4包,净重0.7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1.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包,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上述“和谐商行”档口内缴获覃某、韦某藏匿的白色晶体16包,净重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2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另在覃某、韦某租住的、位于白云区均禾街竹仔园大街民信药店后的住处内,缴获白色固体3包,净重0.7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1包,净重8.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2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缴获的毒品照片,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覃某、韦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韦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覃某、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韦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毒品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